教师课堂教学管理制度
一、上课
1.教师应在备好课的基础上,遵循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运用合理的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上好每一堂课。
2.教师上课前应整理衣冠,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庄大方,不准穿背心、裤衩、超短裙、拖鞋及奇装异服上课。
3.教师应于上课前5—10分钟侯课,做好上课准备,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准中途出入教室(含体育课)。室外体育课、计算机实践课两节中间不休息,可提前10分钟下课。教师缺课、误课按教学事故处理。
4.教师应站立讲课,如因身体有病,应征得教务处负责人同意,方可坐着讲课。违者计入教师量化。
5.教师必须带教案上课,无教案上课作教学事故处理,教师量化减分。
6.教师应把握好45分钟,保证恰当的授课容量,不得整堂做练习、作文。体育课亦不例外。
7.教师讲课应做到:目的明确,讲授正确,重点突出,难点突破,疑点消除,语言清晰,音量适度,并尽可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工整,组织严密。同时着重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二、作业
1.作业练习是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形成技能技巧,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教学效果,督促学生学习的重要方法。任课老师应重视作业练习,精心准备,及时布置,认真批改,细致讲评,使作业收到预期效果。
2.教师布置作业练习,要有明确目的和要求,深度、广度适中,数量适当。作业内容要体现教学大纲要求和本学科特点。教师应督促学生按时完成作业,但要注意不让学生做过多的作业。
3.作业批改要求全批全改,用红笔批改作业。作业批改应指出错误,每次批改均应有计分,批改时间,并及时登入记分册。教师应按教学进度布置作业,及时批改作业,每次作业上交后批改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星期,每少批改一次作业在教师考核中扣分。
4.教务处每学期定期组织一次作业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三、辅导
1.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是因材施教、消除学生疑问的重要手段。
2.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辅导答疑活动。
3.辅导和答疑应以个别进行为主,除非遇到普遍存在的问题,一般不向全班辅导。
4.任课教师下班辅导一般安排在技能训练或晚自习时间进行,每周一次,全期未按要求下班辅导者,作教学事故处理,并通报批评。
四、调课
1.教师在一个学期内必须全面完成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不准随意请人代课和私自调课。
2.教师因公或因病、产、婚、丧假、读研等原因,不能按课表规定时间上课的,可以申请调课或代课。
3.下列情况不准调课
① 兼任校外课程或私事。
② 参加一般性参观、比赛、游览等活动。
③ 没有办妥请假手续的。
4.教师因故不能按课表规定时间上课,时间不超过一周时,可与其他教师对调上课时间,或利用自习时间补上,教师调课时需由本人预先提出申请,并找到代课教师,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课。
5.教师申请调、代课,均应填写“调、代课申请单”,办理审批手续。如教师因病重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其他教师代为办理。教师办理调、代课手续前,均应办妥请假手续。
6.教师代、调课应于授课前一天办理,因急病需调课的,必须提前一小时以上通知教务处,然后补办请假、调课手续。
7.对因公、因事批准请假的教师所缺课程,一般要求补上,补课时间由教务处确定,通知补课教师执行;凡事先未经教务处同意的补课,概不计算课时报酬。
8.对没有办妥请假、调课手续,私自调、代课者,或擅自改自习者,作旷课处理,并作教学事故记载。
9.对学校举行的全校性活动须经教务处备案,教学副院长审核,学院办公会议讨论,院长批准。
10.教务处对“调、代课申请单”进行审批后,由教务主任填写“调、代课申请单”,课前通知有关班级和教师。
五、日常检查
1.考勤
专业每天进行考勤,对教师上课迟到、早退、空堂,按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及《教学考核方案》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课堂纪律检查
教师上课组织教学不力,任学生自由散漫(如打瞌睡、讲小话、看其他书籍、迟到、早退等)而不加以制止,或制止无效,检查员应及时提醒任课教师。若提醒三次仍然出现类似现象,则按《教学考核方案》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3.授课进度和教学日志检查
教师授课进度严格按授课计划进行,若发现授课进度零乱,与授课计划不符,则按《教学考核方案》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确因学生学习原因需对授课进度进行调整,需书面写申请,经专业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执行。
教师上完一次课后,均应认真、全面、详细、实事求是地填写教学日志,若发现不填写教学日志或填写不详细、不真实,则根据《教学考核方案》中的有关规定予以扣分。
4.作业检查
作业每月检查一次,作业量不低于规定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批改。应用文不算作文。
5.教案检查
教案以专业为单位每月抽查一次,一学期全面检查一次,教案要按要求(分章节,章节纸要求认真、详细、全面填写),按授课计划进行制作。
6.听课检查
听课次数: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45分钟为一节课)。
凡是教师听课应先到教务处领取听课笔记本,期末交专业、教务处存档。
听课要求:
听课应有记录,包括听课时间、班级、执教人、授课内容。中级职称以上(包括中级)的教师在听课记录后应附对本次课的评议。
听课以45分钟为一次,听不满45分钟视为弄虚作假。被听课教师应及时在教学过程中填写听课教师姓名,并督促学习委员按时填写,以备查核。
7.说明:进度、计划、教案、作业、听课笔记、晚自习下班辅导,原则上由专业负责检查,教务处派人抽查20﹪,抽查结果与检查不符,应追究专业主任及当事教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