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随着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现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暂做如下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机关单位的工人,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发放的比例,由单位本着适当照顾的原则自行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七、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八、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九、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十、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仍按冀政[1985]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1985年12月20日《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职。
2、请假办法及审批手续:工作人员请事假,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请事假的审批手续,一般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请假七天以内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超过七天者,由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此精神,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具体请假批准办法。
3、事假期间的待遇: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4、违犯请假制度的处理办法: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职论。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2)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职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5、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