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发〔2013〕16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唐山市名师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唐山市名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唐山市名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教育“科学发展,人民满意”发展战略,切实抓好名师工程,充分发挥名师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体教师专业发展,根据国家、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名师指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在全市学科教学和教师专业发展中起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教师。从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特级教师中培养;从县区和市直学校名师中选拔评选。
第三条 唐山市名师评选范围涵盖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普通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唐山市名师评选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市有关规定。中小学(包括特教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幼儿园名师由市教育局组织评选,市政府命名表彰;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名师,由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联合组织评选并命名表彰。
第五条 唐山市名师每届任期三年,不实行终身制。“十二五”期间,唐山市共评选名师200名。
第六条 市财政在预算内设置名师工程专项经费,用于名师培养、科研、奖励和相关活动。名师所在县区和单位要全面支持名师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名师的管理、使用和培训
第七条 唐山市名师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市教育局和所在学校共同管理。
第八条 市教育局和学校建立名师档案,记载名师活动、业绩及其考核、奖惩情况。名师如有工作变动,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在名师所在单位建立名师工作室,由市政府命名,统一颁发牌匾。
第十条 市教育局定期组织名师开展名师论坛、巡回送教、专题报告会、网上优质课展示和视频交流等活动。对名师的重要研究成果和经典教学案例,及时遴选编辑,公开出版发行。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和名师所在学校网站专门设置名师工程网页,开设网上名师工作室、名师沙龙,登载名师教学实录和优秀科研成果,介绍名师风采和工作动态,搭建名师与广大教师交流的平台。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和学校要认真抓好名师培训,组织名师开展调研、科研、赴国内外教育先进地区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三章 名师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为人师表。特别爱事业,特别爱学生,特别肯钻研,特别能奉献。积极参加“争先创优”和“百千万”工程等活动。
第十四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教育教学改革中起示范引领作用。教学成绩和育人效果保持全市领先水平,力争进入全省乃至全国先进行列。每年至少完成市级以上示范观摩课两节,至少上传市教育局网站优质课或专题讲座视频两节(次)。
第十五条 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深入进行教学改革。在任期内,至少撰写三篇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至少主持一项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市教育局组织的名师送课、名师论坛、专题报告、专题调研等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主动到边远贫困地区或薄弱学校开展志愿帮扶。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学科教学领军作用,积极培养和帮扶青年教师成长。在任期内,指导、培养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不少于六人。
第十八条 立志成为教育家,博学笃行。科学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潜心学习研究教育理论和方法,熟悉国内外本学科教学发展动态。持之以恒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深入探究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成就高水平的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成果,逐步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和教学思想。
第四章 名师的考核和奖励
第十九条 唐山市名师实行动态管理。市教育局每年对名师组织一次专项考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名师所在学校协助市教育局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和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
第二十条 考核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主要是履行名师职责和义务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唐山市名师享受如下奖励和待遇:
1.发放政府奖励资金。年度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市政府每人每年发放5000元奖金。
2.每年组织一次名师体检,市政府安排每位名师每年体检费1000元。
3.名师所在单位为名师建设名师工作室,市政府一次性补助每个名师工作室12000元,直接拨付名师所在单位,用于名师工作室建设和开展活动。
4.市教育局组织名师参加国内外高级研修,所需费用由市政府每年每人补助8000元。
5.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名师和特级教师、优秀教师评选。
6.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名师,有资格申报下一届名师评选。连任两届市级名师且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经市教育局综合评审、择优推荐,报经市政府批准,授予“唐山市教育专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唐山市名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名师称号和相应待遇。
1.在名师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未履行名师职责和义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从事有偿家教的;
4.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名师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 唐山市名师在任期内退休、退居二线的,不再享受名师相关待遇;调离唐山市教育系统的,自然取消唐山市名师称号和相应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唐山市教育系统任职的河北省名师,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