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留言 加入收藏 站内搜索

TOP

培训教案典型件
2017-11-17 12:44:12 来源: 作者:【 】 浏览:1954次 评论:0

 

资料目录

唐山市安全生产培训教案课时教学计划(一).................................. 2

唐山市安全生产培训教案课时教学计划(二)................................. 12

唐山市安全生产培训教案课时教学计划(三)................................. 17

                                           机械行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授课教案)

 

 

 

任课教师:王爱军

 


唐山市安全生产培训教案课时教学计划(一)

课程:低压电工作业                                                  任课教师:王爱军

授课题目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

教学形式

      

      课时,总第     课时

授课班级

中级工电工证

授课日期

2015.3.5

教学目的要求

1.  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

2.  了解电工安全职责;

3.  掌握电气安全工作制度;

4.  熟练掌握保证电气作业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重点

1.       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

2.       电气作业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难点

电气作业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课堂结构及时间分配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知道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电工作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的各个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

 

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方向。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的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的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6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111日起实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

该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包括:

1.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3.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4.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行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6.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7.     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

1.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4.     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二、《劳动法》

199475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自199511日起施行。

该法内容包括:

1.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3.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4.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5.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6.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7.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8.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9.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

      患病、负伤;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失业;

      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10.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三、《消防法》

《消防法》于19984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10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51日起施行。该法与从业人员有关的内容如下:

1.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2.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四、《职业病防治法》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1231日通过并施行。

该法对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治和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及保障有以下规定:

1.     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核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     劳动者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6.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单位。

7.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8.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9.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3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第493 号令公布,自20076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条例》规定: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4.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5.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7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59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并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5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第30号的形式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071日起施行。

19997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该规定明确将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列为特种作业,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等工作纳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电工作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的相关规定如下:

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3.      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4.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5.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6117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3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63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1.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4.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的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5.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6.     生产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1228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的形式发布,于200821日起施行。

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燃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第三节      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安全职责

一、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是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电工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电工作业的人员。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电工作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且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5.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上条件和具备以上基本要求,方可从事电工作业。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参加制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二、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电工是特种工种,又是危险工种。首先,其作业过程和工作质量不但关联者自身的安全,而且关联着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其次,专业电工工作点分散、工作性质不专一,不便于跟班检查和追踪检查。因此专业电工必须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技能,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

专业电工应当了解生产与安全的辩证统一关系,把生产和安全看做是一个整体,充分理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就岗位职责而言,专业电工应做到以下几点:

1.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制度、规程和标准。包括各种电气标准、电气安装规范和验收规范、电气运行管理规程、电气安全操作及其他有关规定。

2.    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电工岗位

三、电工作业一般规定

1.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    电工应掌握电气安全知识,了解岗位责任区域的电气设备性能,熟悉出点急救的方法和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3.    电工作业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

4.    电工上岗、操作必须穿合格的绝缘鞋(靴),必要时应戴安全帽及其他防护用品。所用绝缘工具、仪表、安全装置和工具须检查完好、合格。禁止使用破损、失效的工具。对不同电压等级、工作环境、工作对象,要选用参数相匹配的用具。

5.    在供电、配电设备和线路上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从事操作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

6.    任何电气设备、线路未经验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准触及。需接触操作时应及时断开电源,经验电及放电合格后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接触工作。对于与供配电网络相联系的部分,除进行断电、放电、验电外还应挂临时接地线,开关应上锁,防止停电后突然来电。

第四节      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及相关安全措施

触电事故的原因很多,实践证明,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配合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没有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就很难以保证;没有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也只是空洞的条文。因此,必须同时重视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做好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  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二、  在电气设备(线路)上作业的组织措施

(一)    工作票制度

(二)    工作许可制度

(三)    工作监护制度

(四)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三、  停电作业的技术措施

(一)   停电

(二)   验电

(三)   装设接地线

对于停电的设备或线路必须验明确无电压并放电后,方可装设接地线。

当验明设备确无电压并放电后,应立即将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停电设备上工作,防止突然来电而发生触电事故的可靠措施;同时接地线还可将停电部分的剩余静电荷放入大地。

1.  装设接地线的部位

2.  装设接地线的安全要求

(1)       装设接地线必须有两人进行,若是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或使用绝缘棒拉合接地刀闸。

(2)       所装设的接地线考虑其可能最大摆动点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表15的规定。

(3)       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绝缘手套,穿绝缘靴。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除时顺序与此相反。

(4)       接地线与检修设备之间不得装设开关或保险器。

(四)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对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在断路器(开关)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分闸”的标示牌。

在显示屏上进行操作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相应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以及“禁止分闸”的标记。

  

 

唐山市安全生产培训教案课时教学计划(二)

课程:低压电工作业                                         授课教师:王爱军

授课题目

第三章 防触电技术

教学形式

      

      课时,总第     课时

授课班级

低压电工作业换证三期

授课日期

2012.3.7

教学目的要求

1.     掌握绝缘、屏护、间距等防止直接电击的措施;

2.     掌握保护接地、保护接零、加强绝缘等防止间接电击的措施;

3.     掌握双重绝缘、安全电压等防止电击的措施;

4.     熟练掌握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和特性参数。

 

重点

防止直接、间接电击的措施。

难点

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和特性参数以及使用注意事项。

课堂结构及时间分配

第三章 防触电技术

第一节  绝缘、屏护和安全间距

为搞好安全用电,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直接触及带电体。绝缘、遮栏和阻挡物、电气间隙和安全距离、安全电压和安全电源、漏电保护等是防止直接接触电击的防护措施。

一、绝缘:绝缘是用绝缘物把带电体封闭起来。

1、绝缘材料:电工绝缘材料的电阻率一般在109Ω.m以上。常见的绝缘材料有瓷、玻璃、云母、橡胶、木材、胶木、塑料、布、纸、矿物油等。

2、绝缘破坏:电击穿、热击穿、化学击穿、机械损坏、老化等。

3、绝缘电阻:是最基本的绝缘性能指标,限制泄漏电流,防止触电。

 

课堂结构及时间分配

一、  屏护

屏护是采用屏护装置控制不安全因素,即采用遮栏、护罩、护盖、闸箱等把带电体同外界隔绝开来。

凡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屏护装置,为了防止屏护装置意外带电造成触电事故,必须将屏护装置接地或接零。

三、安全间距

1、线路间距  2、设备间距  3、检修间距

第二节  IT系统、TT系统、TN系统防护及接地装置

一、IT系统

IT系统就是电源系统的带电部分不接地或通过阻抗接地,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接地的系统。属保护接地。

1IT系统安全原理   2、保护接地应用范围  3、接地电阻允许值

二、TT系统

1TT系统限压原理   2TT系统速断条件   3TT系统应用范围

三、TN系统

1TN系统安全原理的基本安全条件

2TN系统种类及应用:TN-C系统、TN-S系统、TN-C-S系统

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的配电网中,不允许一部分电气设备采用保护接地而另一部分电气设备采用接零,即一般不允许同时采用TN系统和TT系统的混合运行方式。

3、过电流保护装置的特性

①熔断器保护特性②断路器保护特性③单相短路电流

4、重复接地

㈠作用:①减轻PE线或PEN线意外断线或接触不良时接零设备上电击的危险性。②减轻PEN线断线时负载中性点“漂移”。③进一步降低故障持续时间内意外带电设备的对地电压。④缩短漏电故障持续时间由于重复接地在短路电流返回的途径上增加了一条并联支路,可增大单相短路电流,缩短漏电故障持续时间。⑤改善架空线路的防雷性能由于重复接地对雷电流起分流作用,可降低雷击过电压,改善架空线路的防雷性能。

㈡要求:①②③

5、工作接地

四、接地装置

1、接地装置安全要点:

①自然导体的利用  ②接地装置的材料  ③接地体安装

④接地装置的连接  ⑤接地装置保护

2、流散电阻计算

3、接地电阻测量

①测量仪表及原理:接地电阻测量仪  

②测量方法和注意事项:

4、接地装置检查和维护

①接地装置定期检查周期

②接地装置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③接地装置的维修

课堂结构及时间分配

5、工作接地

四、接地装置

1、接地装置安全要点:

①自然导体的利用  ②接地装置的材料  ③接地体安装

④接地装置的连接  ⑤接地装置保护

2、流散电阻计算

3、接地电阻测量

①测量仪表及原理:接地电阻测量仪  

②测量方法和注意事项:

4、接地装置检查和维护

①接地装置定期检查周期

②接地装置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③接地装置的维修

第三节  双重绝缘、安全电压和漏电保护

    双重绝缘属于防止间接接触电击的安全措施;安全电压和漏电保护属于既能防止直接接触电击,也能防止间接接触电击的安全措施。

一、双重绝缘

1、双重绝缘的结构:双重绝缘、加强绝缘

2、双重绝缘的基本条件

①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②外壳防护和机械强度③电源连接线

3、双重绝缘设备的使用

二、安全电压

1、安全电压限值和额定值:①限值:交流50V  直流120V

②额定值:42V36V24V12V6V

2、安全电压电源和回路配置①安全电源回路配置 ③插座 ④短路保护

3、电气隔离:是采用电压比为11,即一次边、二次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电气回路电器上的隔离。

①电气隔离安全原理:将接地电网转换成一范围很小的不接地电网

②电气隔离的条件:

三、漏电保护装置RCD

1、漏电保护器的分类

⑴按运行方式分:①不需要辅助电源②需要辅助电源的

⑵按安装形式分:①固定安装和接线的②带有电缆可移动使用的

⑶按极数分:单极二线、两极、两极三线、三极、三极四线等

保护功能分:①不带过载保护的  ②带过载保护的

课堂结构及时间分配

③带短路保护的    ④带过载和短路保护的

  动作时间分:①快速型 ②延时型

⑹按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可调性分:①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可调的

②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可调的

2、低压电网漏电保护装置的原理

漏电保护器有电压型和电流型两大类型。

3、漏电保护方式

⑴保护器安装在电源中性点接地线上

⑵保护器安装在总电源线上

⑶保护器安装在各条引出干线上

4、漏电保护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及运行维护

⑴漏电保护器设置的场所

⑵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选择

⑶根据安装地点的实际情况选用型式

⑷漏电保护装置安装使用

 

 


唐山市安全生产培训教案课时教学计划(三)

课程:低压电工作业                                         授课教师:王爱军

授课题目

第四章    电气防火与防爆

教学形式

      课时,总第     课时

授课班级

2012年低压电工作业换证三期

授课日期

2012.3.8

教学目的要求

1. 掌握电气火灾发生的原因;

2. 熟练掌握电气防火防爆预防措施;

3. 熟练掌握电气火灾的灭火原理和 方法。

重点

掌握电气防火防爆预防措施

难点

掌握电气防火防爆预防措施

课堂结构及时间分配

 

第一节  电气火灾和爆炸的原因

电气设备过热和电火花、电弧是引起电气火灾和爆炸的直接原因。

一、              电气设备过热

1.            短路

短路电流为正常电流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产生的热量和电流的平方成正比,温度急剧上升。

引起短路的原因主要有:绝缘老化;绝缘破损;绝缘击穿;接线错误。

2.            过载

原因:一是设计时选用线路或设备不合理,二是使用不合理。

3.            接触不良

接触部分是电路中的薄弱环节,是发生过热的一个重要原因。

 

 

常见接触不良的情况有:

     铜铝连接

     活动触头

     不可拆卸的接头连接不牢

     可拆卸的接头连接不紧密松动

4.            铁芯发热

设计不合理

5.            散热不良

二、              电火花和电弧

电火花和电弧是引起火灾和爆炸的一个十分危险的因素。

电火花可分为工作火花和事故火花两类。

工作火花是指电气设备正常工作时或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火花。

事故火花是线路或设备发生故障是出现的火花。

大量的火花聚集形成电弧。

 

第二节  危险物质和危险环境

爆炸性混合物,是指一经点燃,即在充油混合物的范围内极为迅速地传播燃烧的混合物。这类危险物质分为三类:Ⅰ类指矿井甲烷;Ⅱ类指爆炸性气体、蒸气、薄雾;Ⅲ类指爆炸性粉尘、纤维。

1.       危险物质的性能参数

闪点:在规定条件下,易燃液体能释放出足够的蒸气并在液面上方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点火时能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燃点:是物质在空气中点火时发生燃烧,移去火源仍能继续燃烧的最低温度。

引燃温度:在规定条件下,可燃物质不需外来火源即发生燃烧的最低温度。

爆炸极限:指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纤维与空气形成的能够被引燃并传播火焰的浓度范围。

 

2.   气体、蒸汽爆炸危险环境的分类

0区:指正常运行是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1区:指正常运行时预计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2区: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或即使出现也只是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3.   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环境的分类

10区:指正常运行时连续或长时间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11区: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或仅在不正常运行时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4.   火灾危险环境的分类

第三节  防爆电气设备和防爆电气线路

1.   防爆电气设备

隔爆型:具有能承受内部的爆炸性混合物爆炸而不致受到损坏,而且内部爆炸不致通过外壳上任何结合面或结构孔洞引起外部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

增安型:是正常时不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设备上采取措施以提高安全程度的电气设备。

充油型:是将可能产生电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带电零部件浸在绝缘油里,使之不能点燃油面上方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充砂型:是将细粒状物料充入电气设备外壳内。

本质安全型:是正常状态下和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正压型:是向外壳内充入带正压的清洁空气、惰性气体或连续通入清洁空气以阻止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外壳内的电气设备。

无火花型:

特殊型

课堂结构及时间分配

课堂结构及时间分配

 

 

 

 

 

课堂结构及时间分配

 

2.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

应根据安装地点的危险等级、危险物质的组别、电气设备的种类和使用条件选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

在爆炸危险的环境,应尽量少用或不用携带式电气设备,应尽量少安装电源插座。

3.       防爆电气线路

第四节  电气防爆技术

1.       消除或减少爆炸性混合物

消除或减少爆炸性混合物包括采取封闭式作业,防止爆炸性混合物泄漏;清理现场积尘、防止爆炸性混合物积累;设计正压室,防止爆炸性混合物侵入有引燃源的区域;采取开式作业或通风措施,稀释爆炸性混合物;在危险空间填充惰性气体或不活波气体,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安装报警装置,当混合物中危险物品的浓度达到下限的10%时报警等措施。

2.       隔离和间距

3.       消除引燃源

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按爆炸危险环境的特征和危险物的级别、组别选用电气设备和设计电气线路。

      保持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安全运行。

4.       爆炸危险环境接地

       应将所有不带电金属物件做等电位联结。

      低压接地系统配电,应采用TN-S系统,不得采用TN-C系统。

      低压不接地系统的配电,应采用IT系统,并装有一相接地时或严重漏电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或能发出声、光双重信号的报警装置。

5.       电气灭火

       如火灾现场尚未停电,应设法切断电源。

      为了防止触电,应注意以下事项:

a 不可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b 人及所带器材与带电体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c 对架空线路等空中设备灭火时,人与带电体之间的仰角不应超过45o

d 如有带电导线断落地面,应在落地点周围画警戒圈。

           充油设备外部着火时,可用干粉等灭火器及时灭火

课堂结构及时间分配

 

Tags: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培训课件 下一篇培训照片、学员名册、项目统计表..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