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学生损坏丢失公物赔偿条例
爱惜公共财物是全体同学应具备的优良品质,设备、工、量、刃具的损坏会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也会给学生实习带来很多不便,因此每位同学都应该爱护并学会正确使用设备、工、量、刃具等公共财物,若发现实习物品损坏或丢失应及时上报实习教师,为保证实习物品的合理使用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对设备、工、量、刃具等由于本身的故障,操作者没有注意到造成的损坏,并及时修复的,根据情况经领导研究,担负原价的5%的费用或一定数额的赔款,或免于赔偿。
二、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财务损坏,担负100%的费用。
三、对故意损坏实习设备、物品的,按原物品的200%的费用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经领导研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使用过程中,工、量、刃具、仪器仪表等丢失的,一周内应赔偿原物品,若本人买不到原物品,应按原价的100%赔偿,超过两周没有任何反应的,则按原价的150%赔偿。
五、以上条例,均是针对学生本人发现物品损坏或丢失后,并及时主动报知实习教师而言的,若本人未及时上报而被他人或实习教师发现的,则按上述条例之规定再加重一倍赔偿。